专利申请前的评估之
因为企业有很多潜在的创意,却没有足够的钱申请专利,即使是在美国,一般公司只能将创新发明中的70%申请专利,这就产生了专利申请方案筛选的问题。同时,申请方案评估也是提高专利质量、探索订单式专利创造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资产的本质就是“无形”,难于定义和选择,专利资产还有技术创新特性,价值评估更难,更何况在专利申请前对技术发明进行评估——与专利价值相关的许可、诉讼、收购或其它活动,都发生在挖掘创意申请专利的若干年以后。经过分析总结,谨慎推荐十六个评估指标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性评估这是专利申请评估基本的内容,主要就有关技术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及其“三性”做出评估。
1、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
申请专利,必须先考察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国家授予专利的范围。例如,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的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
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在这个前提下,除去上面提到的五种情况,只要是属于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相比来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要窄很多,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对於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形状和结构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有的国家将外观设计专利独立立法规范的原因。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种专利保护对象的规定,则应考虑能不能通过其它知识产权法律或商业手段获得保护。专利不是保护创造的专一手段,研究表明没有行业完全靠专利保护,技术秘密和交付周期是两个有效的保护产品创新的手段。
2、是否具备专利的三性
尽管规定不尽相同,世界主要国家对专利(外观设计除外)的授权都有三性的要求。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以上专利三性,简称专利性。在专利法中,专利性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专利申请能否授权的基本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也有与三性很相似的要求,例如要求相关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就相当于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又与创造性很相似。(二)潜在价值评估就是评估有关发明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或产业化价值。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必须预测、分析该技术方案可能创造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再做出是否申请的决策。如果出于企业战略上的考虑而不想很快实施,或者市场前景与投资效益不明,那就要考虑有没有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的必要。
从产品生产的角度讲,专利的价值就来自于帮助企业取得垄断的市场地位。评估人员应该考虑:新发明为客户带来附加值没有?新发明对新产品的生产能提供多少可能?相关或相似产品的实际上或预计的毛利润和净利润有多少?这项发明和目前的方法比较起来如何?它是一相关商业成功产品的延伸吗?制造的过程已经证实了吗?企业有现成的顾客群及销售网吗?
从专利许可获利的角度讲,专利的市场价值源于其可许可的市场的大小和潜力。评估人员应该考虑相关产品市场有多大?有没有其它的用途和市场?
从策略运用的角度,评估者应考虑:这项发明有关的产业界的关系如何?有没有竞争对手运用有关该发明的可能性?交叉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数量,公司在竞争中的位置如何?竞争者的方向,他们看起来要进入相关技术市场没有?
专利在不同大小、不同行业的企业手中有不同的目的,小企业用专利吸引投资者,大企业的专利是保持战略地位的工具,所以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专利价值评估的指标设计。
如果新发明实用价值不高,但又不希望竞争者取得专利;既不打算自己实施、利用该项技术的专利来获取经济利益,又要避免对手取得专利后处于竞争优势,反过来限制自己发展,企业就可以考虑放弃申请,适度地公开该项技术。
潜在价值评估能进行一定的定量评估,具体明确地加以审核,避免简单定性、粗浅判断。
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评定工作启动

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已于日前发布通知,启动开展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下称试点学校)的评定工作。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按照《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关于建立若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示范学校的要求,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评定工作。根据《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下称《工作方案》),专利代理人,此批次拟评定30所至35所试点学校。
据悉,近年来,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在全国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学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通过试点促推广,通过示范促深化,专利,整体推进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自2015年首批试点学校确定以来,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等30所试点学校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整体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实践,为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施展平台,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该相关负责人表示,到2020年,将在全国建成100所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的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带动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让青少年从小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并充分发挥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局面,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知识产权报 记者 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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